关于印发《公司本专科生课程考试和成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公司文件
公司校教〔2008〕22号
关于印发《公司本专科生课程考试和成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直各单位:
根据公司二○○八年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订原则意见,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本专科生课程考试和成绩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公司本专科生课程考试和成绩管理规定(试行)
二○○八年十月十三日
主题词:教学管理 课程考试 成绩管理 规定 通知
公司校长办公室 2008年10月13日印发
共印6份
附件:
公司本专科生课程考试和
成绩管理规定(试行)
(2008年7月修订)
课程考试和成绩管理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和评价的重要内容。为了建设优良的学风和考风,进一步规范考试和成绩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考核方式
第一条 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环节,都必须经考核评定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为考试课;选修课为考查课。
第二条 必修课为考试课,考试方式根据课程性质、教学改革要求,可采用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条 选修课为考查课,考试方式可采用平时作业、小论文、小测验、实验报告、课程总结、笔试、口试等方式进行。
第四条 对于大型作业、毕业设计(论文)等可以采取答辩评阅的方式评定成绩。
第二章 参加考核的资格
第五条 没有学籍的学生或未办理选课、注册手续的学生(经学校批准的进修、旁听人员除外),不得参加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第六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选的每门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未经批准,缺课学时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
第七条 有作业和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实验(包括实验报告)方可参加考核。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作业和实验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以“0”分计。抄袭作业视同未交作业。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八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九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负责组织,开课院系协助,教务处协调。一般应随最后一次课结束。人数较多时,也可另行安排。
第四章 考试命题
第十条 命题原则
命题必须按照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反映出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和深度、广度。既要注意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又要发挥优秀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命题方式
(一) 覆盖面大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一般应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做到“教考分离”。
(二)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教学时数、进度相同的不同课堂的课程试题,原则上由担任该课程的教研室或教学小组统一命题,统一考试,一般不得使用不同的试卷,尽量做到“教考分离”。
(三)其它课程由任课教师命题,教研室主任审核。但应逐步过渡到由非任课教师命题,实现“教考分离”。
(四)根据课程(环节)情况,学校鼓励进行考试方法改革,鼓励采用写论文、综合设计、口试等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考试方法。
第十二条 命题要求
(一)课程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拟定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份试卷及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选修课除外)。
(二)试题应主要考核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份试卷的题型不能少于三个,覆盖面不能低于课程内容的70%。A、B卷要求内容不同,类型有别,量和难易程度相近。
(三)试题的题量和难易程度,掌握在大多数学生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分数期望值以75分为宜。教师应当提前试做,避免题量过大或过小、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情况发生。
(四)试卷的打字、排版一律由命题教师(或出题组)自行完成,要求字迹工整,图表清晰。教师命题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密,不得漏题。
(五)对于采取开卷等其它方式考核的课程,原则上与上述命题要求一致。
(六)对于采取口试方式的课程,任课教师应事先定出口试提纲(或题目),并经所在院系审批。
第五章 考试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审核学生参加考核的资格,凡不符合考核条件者,一律不准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一百二十分钟,如需变更者,应当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必须安排好课程的辅导答疑工作。在复习时不准划定考试范围,尤其不得把考题泄露或变相泄露给学生。
第十六条 期末考试的监考工作由任课教师所在院系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主、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主、监考教师职责》;学生必须模范遵守《考场守则》。具体见《公司考试规范与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六章 试卷评阅
第十八条 阅卷是考试工作的关键环节,教师要严格以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作为阅卷依据,不能随意降低要求。成绩要能反映学生的真实水平。
第十九条 统一命题考试的试卷,一般应由教研室集体流水阅卷。单独命题考试的试卷,由任课教师评阅。阅卷教师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
第二十条 必修课成绩评定一般以课程结课考试为主、平时成绩为辅。按百分制记载。其中,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情况综合评定。
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和选修课,其成绩按优、良、通过、不通过记载。
第二十一条 凡因旷考等原因未参加考试者,成绩以“0”分计,注明“旷考”。
第二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无效, 以“0”分计,注明“作弊”字样,具体按《公司考试规范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公司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给予处理。
第七章 试卷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命题后,应当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并在《印制考卷登记表》上签字后,同时将A B卷于考试前一至两周送交教务处。由教务处随机抽取一份作考试用卷,另一份留作补考。
第二十四条 试卷应当保证印刷质量,如字迹不清或有错误时,要及时重印。
第二十五条 主考教师至少于考前20分钟领取考卷、答题纸和考场情况记录表。考试结束时,应当将试卷清点无误后连同《考场情况记录表》交回任课教师或有关教研室签收。
第二十六条 试卷是保密材料,在印刷、装订、收发过程中,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都应严格保密。如有泄密现象发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试卷是考核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资料,应当加以妥善保管,应保持试卷的原始状态,收卷后不得有任何方式的修改。试卷评阅后,任课教师或教研室要进行考试情况分析,并将试卷规范整理后在院系保存4年备查。
第八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课程应当在考核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阅卷工作,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经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后,送交院系办公室,由院系教学秘书于一周内录入成绩库并负责存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教师必须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一经填入,不能随意更改。如需更改者,任课教师需填写《成绩变更申请表》,经各级负责领导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三十条 教师应严格按选课名单填写成绩,未经教务处同意不能随意增减更改。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由各院系教学秘书负责管理、审核、存档保管。学生毕业时,各院系要将学生历年成绩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九章 学生查卷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予查卷,如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确需查阅试卷时,本人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1个月内(不包含寒暑假),填写《学生查卷申请表》,经班主任及教务处同意后,方可查卷。查卷由学生班主任、课程所在院系和教务处指定专人共同参与,查卷一般于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试卷核查后由开课院系在《学生查卷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交回到教务处。
第十章 缓考、补考与重修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不允许缓考。确因急病(一般慢性疾病不能作为缓考理由)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的考核时,必须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考后办理无效)。因病缓考应当有校医院负责人签字的建议缓考的证明,经任课教师及所在院系负责人批准,且在缓考申请表上签字方可缓考。考试成绩以“
第三十四条 必修课程考核未通过或因缓考未取得成绩的,允许参加补考一次。补考通过后方能取得学分。补考未通过者应当重修,且只限一次。重修应在下一学年之内完成。重修仍未通过者不再安排补考和重修。
独立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未通过的,不安排补考,应当重修,重修一般随下一年级进行,且最多两次。
选修课程考核未通过的,可以改选,也可以重修,重修必须提交申请。重修只限一次,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学生应当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选修课学分。
补考、重修一般不允许缓考。补考缓考的,不再安排补考,直接重修。重修缓考,不再安排考试。
补考一般在开学初进行。重修随相同课程一起进行,因上课时间冲突而无法随课进行的,经任课教师同意,可以只参加重修考试,按重修考试评定成绩。重修考试随该课程的结课考试进行。
第三十五条 重修申请办理时间一般为开学后第一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