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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公司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试行)

   2006108日印发

总 则

为规范教师本科教学工作,明确教师在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职责,不断提高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使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公司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章 师德修养

第一条 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忠于职守。

第二条 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注意自身人格修养,言行一致,举止文明,作风正派。

第三条 团结协作,求实创新。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维护集体荣誉;谦虚谨慎,严谨治学,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大胆探索,勇于创新。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严于律已,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聘约,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按照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圆满完成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条 促进教学与科研相结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不断推进教育创新;把培养高素质人才作为根本任务,关心学生的成长,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成绩。

第六条 关心学校发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三章 任课资格与条件

第七条 新进教师任课条件。新进校的青年教师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教师资格证才能上岗;由院系部指定一名教授或副教授作为指导教师,对拟开课程教学各环节进行全面指导,指导期一般为一学年;在承担教学任务之前由院系部组织试讲,经同行教师评议,院系部领导审定,试讲通过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八条 主讲教师资格。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特殊情况不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教师,经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方可承担授课任务。

第九条 教授、副教授上课要求。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要为本科学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包括讲座),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课程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堂教学

第十条 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应包括教学目的和要求、课程基本内容、教学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教学环节安排、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进程上课,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的,须经院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教学日历应明确规定教学进程,授课内容提要,各种教学环节的安排等。教师应根据教务处下发的教学任务书编制教学日历并在开学两周以内提交到院系部。

第十一条 教材选用。优先选用国家级或省部级规划或获奖优秀教材(指最近两次评奖),积极选用近三年出版的新教材,部分课程可直接采用国外经典原版教材,确保高质量教材进课堂;鼓励教师使用自编高质量的教材或讲义,经同行专家审查,院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报教材科备案。对发展迅速和应用性强的课程,要不断更新教材内容,积极开发新教材;教师应指定与教材匹配的中、外文参考书、辅助教学用书和参考资料,配备有利于融会贯通所学知识的练习题和思考题,以便学生课外学习。

第十二条 备课。备课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环节,开课前教师应认真研究教学计划,明确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按教学大纲要求,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写出详细的教案;教案应包括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内容要点、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教学方法和手段、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等;全校公共基础课教学要坚持教研室集体备课制度。

第十三条 授课。进入教室时应当精神饱满,衣冠整洁,举止文明;授课语言清晰,重点突出,板书规范,时间安排合理;有效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倡研究式、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效果;严格课堂秩序,建立师生相互尊重的良好关系,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辅导、答疑和作业

第十四条 辅导、答疑。教师有进行辅导、答疑的责任。辅导、答疑可采取集体辅导或分散指导的方式进行,也可利用网络进行辅导答疑,任课教师需向院系部提交答疑时间、地点,每周至少一次;在辅导答疑中因材施教,注意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重点辅导帮助;专职辅导教师应当全程跟班听课,了解教学内容,学习讲课方法,配合主讲教师做好辅导、答疑、批改作业等工作;教师应充分利用辅导答疑时间了解学生学习情况,征求对教学的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作业。教师应根据课程的性质与要求布置适量作业,并按学校要求批改作业,批改作业量不得少于1/3,专职辅导不得少于1/2;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对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专门记载,并对学生做进一步讲解或加强训练;对不交作业的学生要予以督促,要求按时完成,到课程结束时,仍未完成作业者可取消考试资格;学生的平时作业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考核的总成绩中(平时成绩可占总成绩的30%)。

第六章 实践教学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包括实验课、各类教学实习(社会实践)、课程设计、学年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师要强化实践育人意识,合理制定各类实践教学方案。

第十七条 实验。教师按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

《实验教学大纲》要明确教学目的和要求、各单元要完成的实验任务和要达到的实验效果、学生应掌握的技能、考核方式、编写实验提纲和实验报告的要求。

教师应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做好实验课程的设计,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指导书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内容和要求、实验原理、实验课时分配、注意事项和对实验报告的要求等。

教师及实验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实验开出前的准备工作,并在开课前15分钟到达实验室,教师应参与实验指导。

学生实验操作前,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并简明、扼要地讲清实验的目的、内容、要求、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等;在实验过程中,要对学生实验情况进行认真观察,随时纠正学生不正确的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疑难问题,注意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严格要求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正确观察、测量、记载实验数据;实验完成后,要求学生正确处理实验数据及分析实验结果,撰写高质量的实验报告。

教师要创造条件积极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加强对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验动手能力的培养;根据学生的操作技能和实验报告的质量以及考勤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实验课成绩(课内实验应按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中)。

第十八条 实习。实习主要分为认识实习、社会实践、生产实习、金工实习和毕业实习。

根据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制定实习计划并编写实习大纲,实习大纲应包括实习的目的和要求、实习的内容与检查方法、实习方式和时间分配、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等。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由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讲师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可按每自然班1-2名的比例配备。

实习指导教师要提前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按照实习大纲要求组织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实习中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全面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组织学生如实填写实习报告书,认真审阅实习报告书、实习日记,对学生进行考核,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教师应严格按照公司《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规定、规范》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工作。

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应由具有良好师德,教学和科研水平较高,有较丰富经验并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校外有关企事业单位具有中职及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指导学生人数一般不得超过7人。

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应当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指导教师应根据题目要求填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应明确毕业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时间安排、最后的工作成果(包括设计说明书、图纸、论文、计算程序等)以及主要参考资料、调研计划等;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撰写开题报告,并自行确定开题报告的答辩形式。

指导教师应加强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过程指导,强化督导作用,指导次数每人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并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工作日志》。

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认真审查、修改和评阅,结合毕业设计(论文)的全过程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对每个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在毕业设计(论文)评语表中写出评语;

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答辩。答辩由各院系部按专业组成的答辩委员会负责组织;答辩时,除了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内容提出质询外,还应考核有关的基本理论、计算方法、实验方法等,并填写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记录。答辩完毕后,应根据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完成情况、答辩情况和导师给出的评语,评定毕业设计(论文))成绩。

第七章 考试考查

第二十条 考前辅导。任课教师应当安排好课程考前的辅导答疑工作,在复习时不准划定考试范围,严禁将考题泄露或变相泄露给学生。

第二十一条 考试命题。

课程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和深度、广度,既要注意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又要发挥优秀学生的创新能力;

拟定题量和难易程度相当的AB两份试卷及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公共选修课除外);

试题应主要考核该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每份试卷的题型不能少于三个,覆盖面不能低于课程内容的70%,覆盖面大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一般应使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命题,做到“教考分离”;

凡课程名称、教学内容、教学时数、进度相同的不同课堂的课程试题,原则上由担任该课程的教研室或教学小组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鼓励进行考试方法改革,积极采用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考试方法。

第二十二条 监考。

期末考试日程由教务处会同各院系部统一安排,并于考试前一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教师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时间、地点;

监考教师应严格按照考试监考有关规定,提前领取试卷,至少要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有关监考规定,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维持考场秩序,严肃考场纪律,认真巡视考场,严禁考生出现违规行为。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将试卷收齐并清点无误后交主考教师,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于当天交所在院系部或相应的教学管理部门;

出现考生作弊的考场,监考教师应及时将考生的试卷、作弊材料交相关部门,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试卷评阅。教师要严格以标准答案、评分标准作为阅卷依据,不能随意降低要求;试题、试卷库命题或统一命题的考试,一般应由教研室集体流水阅卷;考试课程的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和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环节可按五级分制、两级分制或百分制评定成绩,其中公共选修课程一般按二级分制评定成绩;课程总成绩的评定应当考虑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包括课堂提问记录、平时作业完成情况、课堂出勤情况等,一般不能超过总成绩的30%;试卷评阅工作结束后,应当认真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在3天以内报相关教务管理部门;成绩一经填入一般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四条 试卷分析。期末考试结束,授课教师应对该课程试卷进行认真分析,填写试卷分析表(一式两份)并按照规定保存备查;试卷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试卷命题的分析(如难易程度、试题内容分配比例等)和对学生成绩的分析(如最高分、最低分、平均分,各分数段的人数、及格率等);根据试卷反馈出来的教学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 试卷管理。试卷是考核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资料,收卷后不得有任何方式的修改;试卷应当按规范整理后保管,在院系部一般应保存4年。

第八章 教学纪律、教学工作考核与教学奖励

第二十六条 教学纪律。任课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上课期间不得吸烟,不准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或缺课。如因故要求调、停课,应当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系教学主任批准后,到教务主管部门办理手续;未经批准而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或缺课,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教学工作考核。集团制定教师年度教学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教师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的考核;凡出现各类教学事故者或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本学年度未承担本科生授课任务者,均不得评为优秀;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模、各类人才遴选、聘用和晋升工资和职称的重要依据;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学奖励。集团定期开展教学优秀奖、十佳青年教师、教学成果奖等评选活动,对获奖教师学校将给予相应奖励,并优先推荐参加省市级、国家级的评选活动;对获奖教师,在年终考核、奖酬金分配、职务职称晋升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第九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教学事故处理。根据《公司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对已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章 其它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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