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公司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学校相关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教学工作在学校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保障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发生,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事故的界定
第一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教师或其他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二条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分为教学过失、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三种。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
(一)教学过失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教学过失:
第三条 未经批准,教师监考迟到、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拖延下课5分钟(含)以内。
第四条 教师上课期间接打手机。
第五条 教师未按学校规定时间上报、登录成绩, 或因疏忽导致个别学生成绩失实,影响学籍管理及后续工作。
第六条 教师无正当理由更改通过审定的教材或者使用其他教材,对教学造成不良后果。
第七条 教师无正当理由变更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进度相差4学时(含)以上。
第八条 教师不按要求拟订考试试题及评分标准、参考答案,或考试试题与前3年试题重复率30%以上,对学生成绩评定造成一定影响。
第九条 监考教师在考场内聊天、抽烟、看书报、做考题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中途随意离开考场。
第十条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度相当的行为或事件。
(二)一般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教师监考迟到、上课迟到、提前下课、拖延下课5分钟以上。
第十二条 教师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调课、请人代课或替他人上课,或变更教学时间、地点,影响教学秩序。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未按规范组织考试,监考不严格,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的学生不及时制止,造成不良后果。
第十四条 阅卷教师不按评分标准或参考要点阅卷,致使学生考试成绩出现严重差错。
第十五条 教师遗失试卷或学生原始成绩,影响学生成绩。
第十六条 教师失误造成上课或考试教室使用冲突,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七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教学过失,对事故责任人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程度相当的行为或事件。
(三)严重教学事故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第十九条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第二十条 教师故意泄露试题,造成严重后果。
第二十一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
第二十二条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学校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其他行为或事件。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事实进行认定。
第二十五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人所在部门负责查实,按一事一报的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书》,经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后交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教学事故处理决定做出后3 个工作日内通知事故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教学过失,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处理,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通报批评。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对事故责任人在全校内通报批评, 对事故责任人及所在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事故责任人对教学事故的认定有不同意见者,可在接到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类教学事故均在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