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部硕士研究生教学规范
发布日期: 2010-06-27
政教部硕士研究生教学规范
政教部(2010)8号
1、任课教师要按时按质开展教学工作。遇有调停课事宜需事先说明,在部教学秘书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
2、高校师资班的研究生单独排课,利用假期进行集中授课,不与日校研究生同堂进行,以保证出勤率、增强教学针对性,保证学习效果。
3、开题工作小组在充分发表意见基础上,当场表决是否同意学生的选题。
4、开题学生根据开题工作小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导师认真指导严格把关下,进行认真修改完善基础上,按时提交开题报告的最终稿。
5、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表达、分析和自学能力,在现有基础上,可适当增加讨论课、事件课的学时。
6、日校研究生无正当原因旷课超过总学时1/4者;高校师资班的研究生无正当原因旷课超过总学时1/3者,取消所学课程考试资格。待下学期参加补考,未通过者须跟下届学生重修。
7、学生须按要求参加考试或提交作业,否则按旷考处理。任课教师须在结束课程10天内将考试成绩单、结课总结和考卷(或作业)上交部教学秘书处。
8、教师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地评分。学生成绩要多样化,如可由结课论文、平时作业、课堂表现、出勤情况的多方面成绩综合得出。
9、实行学评教制度,将评价结果与评优、考核挂钩。
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